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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组织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 | ||||||||||||||||||||||||||||||||||||||||||||||||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8日 浏览:5828 次 | ||||||||||||||||||||||||||||||||||||||||||||||||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 开展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澳门24小时手机版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提出的“发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评价机构,探索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的具体措施,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系统工程。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中国企联”)将广泛依靠社会力量和充分整合社会资源,使资格认证工作社会化、规范化,确保认证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引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引导委员会”)是全国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有关政府部门的领导、经济界和企业界有社会影响力的领导以及高等院校专 1、全面领导资格认证工作。 第三条 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专家委员会”)是资格认证工作的专业技术咨询机构,由既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专家型人员组成。分设三个专业委员会,即: (一)认证标准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4、引导认证标准的制订和正确贯彻实行。 第四条 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管理办公室”)是全国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的日常管理机构,在引导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订资格认证的管理制度。 2、编制资格认证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检查、监督资格认证工作规划、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行情况。 4、组织制订认证标准、教学大纲,编写认证培训教材和建立考试题库及开发测评技术、方法与手段。 5、负责认证标准的颁布,认证培训教材的发行和认证考试信息的发布。 6、审查认证管理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培训教师资格并负责日常的管理与监督。 7、组织协调认证培训和认证考试测评工作。 8、负责各类职业经理人的认证统一管理和证书统一管理,据此,建立职业经理人人才库,开展人才中介服务。 9、向认证引导委员会报告工作。 10、组织协调资格认证管理工作分工。 第五条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机构的分工 (一)中国企联主要职责: 1、负责牵头组建认证引导委员会。 2、认证引导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全国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的推动、组织、引导和协调。 3、认证引导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认证管理办公室。 4、与党和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和联络,争取对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的引导与支撑。 (二)全国性行业协会主要职责: 1、派员参与认证引导委员会的领导工作。 2、作为本行业唯一的认证管理机构负责本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的推动、组织、引导和协调。 3、负责本行业职业经理人认证机构、培训机构和地方工作站的推荐、申报与管理。 4、负责本行业大型企业通用和专业职业经理人的认证培训与认证工作的管理和认证培训机构、认证机构的工作协调。 5、负责本行业高级职业经理(特殊贡献人才)的资格初审及推荐。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联合会(企协)、企业家协会主要职责: 1、参与全国或本地方认证引导委员会的领导工作。 2、作为本地区唯一的认证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的推动、组织、引导和协调。 3、负责本地区职业经理人认证机构、培训机构和地方工作站的推荐、申报与管理。 4、负责明确本地区省会及地(市)职业经理人认证培训机构的工作分工。 5、负责本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及各类型中小企业通用和专业职业经理人的认证培训与认证工作的管理和认证培训机构、认证机构的协调。 6、负责本地区高级职业经理(特殊贡献人才)的资格初审及推荐。 7、负责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和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和联络,争取对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的引导与支撑。 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联合会(企协)、企业家协会分设的,协商明确上述职责的分工。 (四)省会、地(市)企业联合会(企协)、企业家协会主要职责: 1、参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引导委员会的领导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联合会(企协)、企业家协会做好本地(市)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的推动、组织、引导和协调。 2、负责本地(市)职业经理人认证培训机构和地方工作站的推荐、申报与管理。 3、参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经理人认证机构的管理。 4、参与本地(市)各类型中小企业通用和专业职业经理人认证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5、负责与本地(市)党和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和联络,争取对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的引导与支撑。 注:部分省会、地(市)企业联合会(企协)、企业家协会分设的,协商明确上述职责的分工。条件具备的中心城市在与省级认证管理机构协商同意后,可申请成立三类工作机构。 (五)有关大专院校、经理学院、培训中心及部分社会培训机构主要职责: 1、参与全国或地方认证引导委员会的领导工作。 2、参与认证专家委员会的专业技术工作。 3、参与认证标准的制订;认证培训大纲的起草;认证教材的编写;认证考试手段与方法及测评技术的开发。 4、具备条件的单位优先认定为职业经理人认证培训机构。 5、具备条件的单位优先承担职业经理人认证培训师资队伍的训练。 第六条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证管理机构”) (一)认证管理机构的设立 1、除中国企联组建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机构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性行业以及经中国企联商省级认证管理机构同意的省会、中心城市均可设立认证管理机构。 2、中国企联认证管理机构称为“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中心城市认证管理机构原则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联合会(企协)、企业家协会组建,称为“××省、自治区、市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并具有唯一性。 3、行业认证管理机构由各全国性行业协会负责组建,称为“××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并具有唯一性。 (二)认证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中国企联认证管理机构以及全国性行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中心城市认证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参见第五条各项规定。 (三)认证管理机构的设立条件 1、认证管理机构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3人以上熟悉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1人为联络员。 3、从事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自觉维护资格认证工作的社会声誉。 4、在本办法各项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 5、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认证管理机构的认定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性行业协会可向中国企联认证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机构登记表》(表三)。 2、省会城市、中心城市的申请原则上应经省级认证管理机构协商同意。 3、认证管理办公室根据设立条件负责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考察。自收到申请资料15日内做出是否具备认证管理机构条件的结论。 4、对具备条件的单位由认证管理办公室报经认证引导委员会审定后,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时授权申请单位制作由认证管理办公室统一样式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五)年检 1、认证管理机构的年检每两年进行一次。由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 2、认证管理机构应按照认证管理办公室下发的澳门24小时手机版开展工作机构年检通知精神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检,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年检报告。 3、认证管理办公室将依据《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机构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各认证管理机构的年检报告并结合地方(行业)两年中开展认证工作的实际情况做出“通过年检”、“限期整改”或“撤销工作机构资格”的结论,并在当年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会议上公布。 4、年检合格的机构保留其认证管理机构资格,年检不合格者将取消其资格。被取消认证管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如有异议,可向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引导委员会申诉。 5、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未开展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工作机构资格。 6、认证管理机构同时负有组织本地方(行业)认证机构、培训机构和地方工作站进行年检的职责,并对上述工作机构的年检报告提出初审意见。 7、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全国性行业协会认证管理机构退出后, 当地(行业)的认证管理机构职责由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 (六)罚则 1、对在开展资格认证工作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经认证管理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将取消违规机构和人员工作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1)未按本办法超范围开展认证工作; (2)未按有关规定,超范围或超标准收取各种费用并被举报; (3)未按认证标准认证,擅自放宽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认证; (4)在开展认证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谋取私利,损害认证工作的声誉。 (5)以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机构名义,从事与本规定不相符或损害中国企联名誉的其它违规行为。 2、对在开展认证工作中产生的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违法违纪当事机构和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 (一)认证机构的设立 1、认证机构分为高级职业经理人认证机构和职业经理人认证机构两级。 2、高级职业经理人认证机构由中国企联负责组建。 3、行业认证机构由各全国性行业协会负责组建,称为“××行业 职业经理资格认证中心”,并且具有唯一性。 4、地方认证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联合会(企协)、企业家协会共同负责组建,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经理资格认证中心”,并且具有唯一性。 5、除经中国企联批准设立认证管理机构的省会城市、中心城市以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原则上不设认证机构。 (二)认证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负责资格认证标准的贯彻。 2、负责组织申报资格认证人员的考试、测评。 3、负责对参加考试、测评人员的考试、测评结果做出综合评价。 4、负责对具备职业经理人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证书。 5、负责对已认定为职业经理人的人员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6、负责对已认定为职业经理人的人员按规定内容和时间向同级认证管理机构和认证管理办公室申报备案。 7、负责对已认定为职业经理人的人员的注册和档案管理。 (三)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 1、认证机构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3人以上熟悉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1人为联络员。 3、从事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自觉维护资格认证工作的社会声誉。 4、在本办法各项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 5、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满足对申请认证人员进行考试和测评的工作场地。 6、缴纳认证机构注册费伍万元。 (四)认证机构的认定 1、由同级认证管理机构向认证管理办公室推荐候选认证机构,并签署推荐意见。 2、被推荐认证机构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机构登记表》(表三)。 3、认证管理办公室根据设立条件负责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考察。自收到申请资料15日内做出是否具备认证机构条件的结论。 4、对具备条件的单位由认证管理办公室报经认证引导委员会审定后,书面通知推荐单位和申请单位,同时授权申请单位制作由认证管理办公室统一样式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五)年检 1、认证机构的年检每两年进行一次。由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 2、认证机构应按照认证管理办公室下发的澳门24小时手机版开展工作机构年检通知精神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检,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年检报告。 3、年检合格者继续保留其认证机构资格,年检不合格者将取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认证机构资格的单位如有异议,可向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引导委员会申诉。 4、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未开展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工作机构资格。 5、每次年检向认证管理办公室交年检费1000元。 (六)罚则 1、对在开展资格认证工作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经认证管理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将取消违规机构和人员工作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1)未按本办法超范围开展认证工作; (2)未按有关规定,超范围或超标准收取各种费用并被举报; (3)未按认证标准认证,擅自放宽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认证; (4)在开展认证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谋取私利,损害认证工作的声誉。 (5)以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机构名义,从事与本规定不相符或损害中国企联名誉的其它违规行为。 2、对在开展认证工作中产生的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违法违纪当事机构和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认证培训机构”) (一)认证培训机构的设立 1、贯彻培训与认证分离的原则单独立设认证培训机构,以保证认证 工作的公正性。 2、全国性行业和地方(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属省会、各地<市>)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设立认证培训机构。 3、认证培训机构由同级认证管理机构负责推荐、申报。 4、全国性行业的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培训中心以及原国家经贸委培训序列的经理学院、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培训中心应作为认证培训机构的优先推荐对象。 (二)认证培训机构的职责 1、负责资格认证标准的贯彻。 2、贯彻常识培训为辅,能力训练为主的原则,按照培训大纲的要求,使用指定的培训教材和经过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能力训练与测评技术组织培训和能力训练。 3、确保认证培训的效果和质量。 4、对参加认证培训人员做出认证培训是否合格的结论,并根据需要向合格者颁发由认证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合格证书。 5、为参加认证培训的人员建立培训档案并进行管理。 6、按规定内容和时间向同级认证管理机构和中国企联认证管理办公室申报和备案。 (三)认证培训机构的条件 1、认证培训机构应是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工商管理专业培训机构。 2、具备固定的教学场所和满足认证培训需要的设施。 3、具备3人以上熟悉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工作的人员,其中1人为联络员。 4、具备一批专职或兼职的能够承担认证培训工作的师资及专家队伍。 5、在本办法各项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 6、缴纳认证培训机构注册费伍万元。 (四)认证培训机构的认定 1、由同级认证管理机构向认证管理办公室推荐认证培训机构,并签署推荐意见。其中:省级(包括全国性行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认证培训候选机构由同级认证管理机构向认证管理办公室推荐并认定;各地(市)级认证培训候选机构由各地(市)企业联合会(企协)、企业家协会向各省级认证管理机构推荐并认定,同时报认证管理办公室备案。 2、被推荐认证培训机构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机构登记表》(表三)。 3、认证管理办公室根据设立条件负责进行各项审查,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考察。自收到申请资料15日内做出是否具备认证培训机构条件的结论。 4、对具备条件的单位由认证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推荐单位和申请单位,同时授权申请单位制作由认证管理办公室统一样式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五)年检 1、认证培训机构的年检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同级认证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2、认证培训机构应按照认证管理办公室下发的澳门24小时手机版开展工作机构年检通知精神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检,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年检报告。 3、年检合格者继续保留其认证培训机构资格,年检不合格者将取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认证培训机构资格的单位如有异议,可向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引导委员会申诉。 4、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未开展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工作机构资格。 5、每次年检向认证管理办公室交年检费1000元。 (六)罚则 1、对在开展认证培训工作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经上同级认证管理机构调查核实后报认证管理办公室,取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1)未按本办法超范围开展认证培训工作; (2)未按有关规定,超范围或超标准收取各种费用被举报; (3)未按教学大纲规定完成认证培训和能力训练,降低培训质量、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4)以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机构名义,从事与本规定不相符或损害中国企联名誉的其它违规行为。 2、对在开展认证培训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由当事机构和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地方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一)工作站的设立 1、工作站由同级认证管理机构审查、认定。 2、由同级认证管理机构报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工作站的职责 1、负责本地方(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的宣传。 2、负责本地方(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的培训公开课的招生。 3、负责本地方(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的企业内训的落实。 4、负责本地方(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的信息的搜集和上报。 5、在同级认证管理机构的引导和认证培训机构的支撑下,参与认证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三)工作站的条件 1、工作站应是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类机构。 2、具备3人以上熟悉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的人员,其中1人为联络员。 3、优先认定各地、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作为地方工作站。 4、向同级认证管理机构交注册费5000元。 (四)工作站的认定 1、工作站由具备条件的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机构登记表》(表三),经同级认证管理机构审定。 2、授权申请单位制作由认证管理办公室统一样式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五)年检 1、工作站的年检每两年与其它工作机构年检同时进行,由同级认证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2、工作站应按照认证管理办公室下发的澳门24小时手机版开展工作机构年检通知精神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检,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年检报告。 3、年检合格者继续保留其工作站资格,年检不合格者将取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工作站资格的单位如有异议,可向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引导委员会申诉。 4、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未开展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工作机构资格。 5、每次年检向认证管理办公室交年检费500元。 (六)罚则 1、对在开展认证培训工作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经上同级认证管理机构调查核实后报认证管理办公室,取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1)未按本办法超范围开展认证培训工作; (2)未按有关规定,超范围或超标准收取各种费用被举报; (3)未按教学大纲规定完成认证培训和能力训练,降低培训质量、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4)以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机构名义,从事与本规定不相符或损害中国企联名誉的其它违规行为。 2、对在开展认证培训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由当事机构和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技术支撑单位(以下简称“技术支撑单位”) (一)技术支撑单位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在相应领域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研发实力。 3、对所研发的该专业职业经理人标准、训练测评技术和教材保证不涉及常识产权纠纷。 (二)技术支撑单位的确认 1、向中国企联提出加入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体系的申请。 2、按照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体例及要求进行该项专业职业经理人的技术研发工作。 3、研发的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教材大纲、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及测评技术需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 4、与认证管理办公室签订《中国企业联合会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项目合作协议书》确定其从事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的权力与义务。 (三)技术支撑单位的主要职责 1、承担专业职业经理资格认证培训工作。 2、引导各地方(行业)开展专业职业经理资格认证培训和认证工作,并提供能力训练与测评技术的支撑。 3、负责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及能力训练教师的推荐与师资培训。 (四) 年检 1、对技术支撑单位的年检每两年进行一次,由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 2、技术支撑单位应按照认证管理办公室下发的澳门24小时手机版开展工作机构年检通知精神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检,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年检报告。 3、年检合格者继续保留其资格,年检不合格者将取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技术支撑单位资格的单位如有异议,可向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引导委员会申诉。 4、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未开展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技术支撑单位资格。 5、每次年检向认证管理办公室交年检费1000元。 (五)罚则 1、对在开展认证培训工作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经上同级认证管理机构调查核实后报认证管理办公室,取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1)未按协议开展技术研发及相关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工作; (2)未按有关规定,超范围或超标准收取各种费用被举报; (3)未按教学大纲规定完成认证培训和能力训练,降低培训质量、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4)以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技术支撑单位名义,从事与本规定不相符或损害中国企联名誉的其它违规行为。 2、对在开展认证培训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由当事机构和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3、年检合格者继续保留其技术支撑单位的资格,年检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并向社公示。对年审结论有异议可向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引导委员会申诉。 第十一条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教师(以下简称“认证培训教师”)的管理 (一)认证培训教师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教育道德。 2、具备5年以上从事工商管理教育经历及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企业管理实践经验。 3、熟悉资格认证标准、教学大纲和教材。 4、熟悉资格认证考试和测评手段与方法。 5、具备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和与学员沟通能力。 6、能够按照教学大纲要求保证认证培训质量。 (二)认证培训教师资格的认定 1、由认证培训机构负责推荐,由本人填报《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教师登记表》(表五)。 2、由认证管理办公室根据条件负责对申请认证培训教师进行审查认定并备案。合格者统一颁发由认证管理办公室印制的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三)认证培训教师的管理详见《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经费的筹集和使用 (一)经费的筹集 1、资格认证工作经费筹集来源于:(1)各认证机构缴纳的注册费;(2)各认证培训机构缴纳的注册费;(3)企业的资助。 2、资格认证工作经费的筹集由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并保证其专款专用。 (二)经费的使用 1、资格认证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1)认证标准的制订;(2)教学大纲的编写;(3)培训教材的开发;(4)考试题库的建设;(5)测评技术的开发;(6)认证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开支等。 2、资格认证工作经费的使用由认证管理办公室统一支配使用。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机构缴纳的注册费由认证管理办公室收取,其中30%拨给同级认证管理机构支配使用。 3、各项经费收支和使用须符合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并定期向引导委员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收费标准 资格认证收费包括:认证培训费、认证考试测评及认证费、管理及证书费、初审推荐费、评审费和教材费等。其收费标准为: 1、认证培训费:(由认证培训机构收取)⑴高级职业经理人不高于4400元/人,不低于3400元/人;⑵职业经理人不高于3100元/人,不低于2350元/人;⑶准职业经理人不高于1000元/人。 2、认证考试测评及认证费(由认证机构收取):⑴高级职业经理人1000元/人;⑵职业经理人800元/人;⑶准职业经理人不高于500元/人。 3、管理及证书费(由认证机构代收,交认证管理办公室):⑴高级职业经理人600元/人;⑵职业经理人350元/人;⑶准职业经理人不高于200元/人。 4、初审推荐费:⑴高级职业经理人1500元/人;⑵职业经理人1000元/人;⑶准职业经理人不高于500元/人; 5、高级职业经理(特殊贡献人才)初审推荐费2000元/人,由推荐机构收取;材料评审费、认证费、管理及证书费6000元/人,由认证管理办公室收取。 6、教材费:按教材工本费由认证培训机构收取。 上述各项收费综合列表如下:
注:教材为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指定工商管理培训教材,全套12册,另附《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考试辅导资料》或《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考试辅导资料》,推荐学员购买。 (二)费用的支配使用 1、所收取的认证培训费用由认证培训机构支配使用,用于认证培训工作的直接费用开支。 2、所收取的认证考试测评及认证费用由认证机构支配使用,用于认证考试及测评工作的直接费用开支。 3、认证培训机构应支付初审推荐费给招生单位。 4、认证培训机构应向同级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⑴高级职业经理人500元/人;⑵职业经理人300元/人;⑶准职业经理人不高于100元/人;(4)高级职业经理(特殊贡献人才)800元/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说明。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2008年版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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