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以来,新余结合积极争创全省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深入贯彻《江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包括实行《新余市规范涉企检查规定》在内的十余项涉企政策,对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扶持企业做大做强,营造尊商、重商、安商的良好氛围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条例》的出台、企业“宁静日”制度的施行得到了社会广泛赞誉。新余的做法是各县、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及时下发或转发文件、印发资料并通过媒体广而告之。一方面把《条例》的精神宣传到广大企业当中去,让企业户户知晓,企业家人人皆知,另一方面通过广泛宣传让社会各界、政府各部门全都知道,大家共同来营造全社会保护企业权益的良好氛围;其次是要求各涉企执法行政部门通过建立服务企业、规范行政执法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等方式来实行《条例》的规定,特别是涉企行政执法实行企业“宁静日”制度和报备、告知、反馈制度,多措并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三是加大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查处与问责,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对责任人由相关部门进行诫勉谈话,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实施严格责任追究。今年二月份,大家在企业维权的过程中,会同市监察局查处了新余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创建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区工作中,与浙江某厂商签订制作和销售餐饮服务公示栏、标识牌的约定书,由该所工作人员负责将公示栏和各种标识牌悬挂在餐饮服务企业醒目处,并同时利用行政手段代该厂商向服务对象收取公示牌和标识牌的工本费,与此同时该所工作人员常笑私自接受某消毒水企业销售人员委托,在为企业办理年审手续等服务工作的过程中,搭车向服务对象代售消毒药水,加重了企业负担,引起了大家不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经市监察局研究决定,对新余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的违规行为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由市纪委第六派出纪工委对该所主要负责人何伟华进行诫勉谈话,给予该所工作人员常笑行政警告处分,并责成该所进行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