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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单位享“特供”最高罚款20万元
信息来源:江西日报 编辑:魏星 发布时间:2013年8月5日 浏览:2046 次

  一些能源单位给予职工用电、用气优惠,这种行为将被列入违法,最高可被罚20万元。7月29日获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获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及其他用户无偿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市场价提供能源,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否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提出,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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