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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从今年九月一日开始实施 |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网站 发布时间:2013年7月16日 浏览:2174 次 |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利,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澳门24小时手机版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首次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三厅局近日已正式下发文件《澳门24小时手机版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对相关事项予以明确。 《通知》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全省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及对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江西省水资源条例》规定的免征情形及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都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生产用水(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暂缓征收水资源费。二是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调整时间。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各方的承受力,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调整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即从2013年9月1日起,分三年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20元/立方米);三是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方式。水资源费实行按月征收,取用水户应按月报送取水量或发电量,如不报送,按照工程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最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同时《通知》规定取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取用水户,按超过的幅度加征1到3倍的水资源费。 《通知》还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做到应收尽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二是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按月征收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是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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