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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营改增”税收试点 |
信息来源:江西日报 编辑:李冬明 发布时间:2013年5月14日 浏览:2181 次 |
今年8月1日起实行 5月13日从省财政厅获悉,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省“营改增”试点范围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学问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实施“营改增”试点以后,交通运输业由营业税税率3%改为增值税税率11%;部分现代服务业由营业税税率5%改为增值税税率6%,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增值税税率17%,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零税率,向境外提供的其他服务免税。 增值税的主要特点是,以销项税额减除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纳税额;营业税通常按照营业收入总额和适用税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减除进项税额。省财政厅预算处处长张耀霞说,“营改增”可消除重复征税,为企业带来实惠,推动第三产业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也有利于简化税制和改善管理。 按规定,原归属我省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所征收的增值税收入、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仍全部归属我省。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此外,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还将择机纳入“营改增”试点,全省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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