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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省属国企2010年以来利润须按比例上缴财政
信息来源:江西日报 编辑:李冬明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30日 浏览:3178 次
       

省级国有资本2010年以来的经营净利润须按一定比例上缴财政。12月28日,记者从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会上获悉,今年起,江西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正式单独纳入财政预算。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对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单独编制预算,而是与经常性预算收支编制在一起。国家不断调整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先后经历了“利润留成”、“利改税”、“承包经营”等不同阶段。1994年,国家进行了税制改革,在统一税制的基础上,暂停向国有企业收缴利润,把利润留给企业。据先容,此次省属国企利润按比例上缴财政,为1994年以来的第一次。

按规定,省级国有资本收益的实施对象是省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具体包括省国资委和省直其他监管部门、单位所监管的企业。收取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省属国有独资企业依照规定应上缴的税后利润;二是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应享有的股利和股息;三是转让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获得的收入;四是企业清算收入;五是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我省对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细分:第一类是垄断性企业,按税后利润的15%收取;第二类是资源类企业,按税后利润的10%收取;第三类是其他企业,按税后利润的5%收取。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比例上缴财政后,将用于企业发展和改善民生,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资本性支出,用于支撑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提高核心竞争力;费用性支出,用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弥补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省委、省政府批准予以安排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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